东进强力反击 状告英特尔非法垄断

2006-07-31 10:31:52    中国证券报 侯志红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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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状告全球IT业巨头英特尔“非法垄断技术”官司日前在北京一中院开庭,这是双方二度对簿公堂。在此之前,英特尔公司曾以

    备受关注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状告全球IT业巨头英特尔“非法垄断技术”官司日前在北京一中院开庭,这是双方二度对簿公堂。在此之前,英特尔公司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深圳东进索赔796万美元。

    业内人士分析,东进反击英特尔表明,面对跨国公司越来越频繁地挥舞知识产权大棒,中国企业越来越积极地沉着应对,而不是消极对待。

    英特尔被指非法垄断 
 

    “英特尔明显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禁止在技术交易关系中‘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规定。”东进的代理人、北京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洪义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指控。

    他说,东进去年购买了两块由英特尔生产的语音卡,同时获得一个软件开发工具包,后发现随软件产品一并提供给用户的《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规定“用户只能将该项软件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硬件产品结合起来进行使用”,而不能将其与用户从第三方购买的硬件产品进行结合使用。

    “这意味着用户在使用该软件开发出自己的应用软件后,也只能与英特尔的硬件产品捆绑使用。”蒋洪义认为,这实际上是英特尔通过许可协议,限制用户将不受版权保护的接口信息和“头文件”的内容应用到其他的品牌,因而,该条款限制了用户从其他渠道购进并使用相关的硬件产品,以及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涉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因此请求法庭确认相关格式条款无效。

    在法庭审理中,东进方面向法庭出示了9份证据,指出了涉案《协议》中至少有两方面明显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此外,东进还向法庭提交了他们在公证人员公证下购买的两个由英特尔的代理商出售的语音卡。法官当庭将包装打开,让英特尔的代理人质证。英特尔的代理人也携带了一个语音卡,向法庭出示。

    英特尔否认存在垄断

    “我们并不单独销售软件,原告所说的软件是英特尔语音卡附带的,原告的陈述显然在误导大家。”面对指责,英特尔代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立宇和史玉生称,英特尔是硬件生产商,所销售的并不是一项技术,附带的软件只能在硬件的层次上使用。而且,在许可协议条款中,英特尔公司只是要求用户将提供的软件用在所购买的硬件产品上,而这个软件是一个驱动程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因此,英特尔不存在技术垄断的问题。

    英特尔代理人在答辩中向法庭提供的6份证据中,引用多家硬件销售商的产品说明,试图证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普遍性,是行业惯例。

    法庭审理一直持续了一天。在下午的庭审中,英特尔还特意请来了美国休斯敦大学法律中心主任尼美教授出庭,以证明格式条款是合法的,自己并没有实现技术垄断。

    但是,当东进的代理律师问:“如果软件中并不受版权保护的一部分,比如对软件操作方法的说明,按美国法律,其他品牌的软件能否使用这一部分?”这位自称在法律行业从业30年、出版了80多本书的教授却称“无法回答。”

    使用“头文件”是否侵权?

    在法庭上,使用软件中的“头文件”是否侵权仍然是双方无法回避的问题。

    去年1月,英特尔以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为由起诉东进,称东进在产品中使用了英特尔语音卡软件中的“头文件”,从而侵犯了其著作权,并索赔796万美元。

    东进认为,自己的软件只是参照使用了英特尔头文件中的部分接口信息,以实现东进软件与用户基于英特尔头文件所开发的应用软件之间的兼容,从而使原来使用英特尔产品的用户有可能转用东进提供的兼容性产品,并不构成侵权。

    所谓“头文件”,按中国互联网实验室的定义是,“在各种C语言开发工具中,头文件作为一种包含功能函数接口、数据接口声明的载体文件,不含程序的逻辑实现代码,仅仅起一个描述性作用,目的是告诉应用程序到哪里可以找到相应功能函数的真正逻辑实现代码。”

    “无论是微软也好,SUN也好,头文件都是给大家使用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工程研究所副所长、博导金茂忠教授是我国较早研究C语言开发程序的著名软件专家,他认为,只有开放接口信息,并允许别人在独立开发新软件时进行引用,才能实现新旧软件之间的兼容性,才能促进软件行业的产品更新和技术进步。

    英特尔诉东进的诉讼发生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特意举行了“头文件、软件兼容性与版权保护”研讨会。记者在翻阅这份《研讨会议纪要》时发现,与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均表达了这样的一致观点:

    “如今国内外的立法与司法判例已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了软件的兼容性也是软件的功能,也属于思想范畴。独立开发的软件之间的兼容是一种合法行为,为实现兼容性所必需的软件内容(接口信息)已被明确地排除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外,软件开发者使用接口信息,使其独立开发的软件与市场上已有软件之间实现兼容,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有利于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有利于产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

    但是,英特尔代理人认为,“头文件”在软件产品中类似于“说明书”,用来定义产品的术语、结构等,是软件产品中的一部分。而且,英特尔销售的不是通用的软件,而是专门为硬件配置的软件,因此,具有全部的著作权。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家力的观点站在英特尔一边。他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软件产品之间兼容可分为应用兼容和开发兼容两种。在本案中,东进公司出于兼容英特尔的SR5.1.1软件,而开发NADK属于开发兼容,超过了许可范围,商业使用属于英特尔的计算机软件,因此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背后的角力

    英特尔的代理律师认为,东进对英特尔提起诉讼,是为了对抗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英特尔起诉东进侵权纠纷一案而特意制造的一个莫须有的案件。但是,更多人却对英特尔在深圳起诉东进的目的提出怀疑:究竟是维护知识产权还是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打压竞争对手呢?

    英特尔与东进在市场上的直接竞争体现在CTI(计算机电话集成)领域。CTI行业是一个新兴的高科技领域,在中国的市场上,英特尔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虽然后来的NMS(国际通讯有限公司)异军突起,加上近几年,以东进为代表的中国企业迅速赶上,英特尔仍然占有最大的市场份额。目前中国CTI市场份额占有率的前三位分别是英特尔、NMS和东进。

    东进的迅速崛起,使其成为英特尔在中国同行中最大的竞争对手。随着在中国CTI领域的市场份额不断下滑,以及东进在国际市场上的快速成长,英特尔逐渐感受到了威胁。英特尔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称,东进侵权目的就是“方便、快捷、低成本地抢点英特尔原来的市场。”

    蒋洪义告诉记者,英特尔收购的Dialogic曾经是全球最大的电话语音处理板卡制造商,在2000年以前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达8成以上,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是该领域的技术和市场领导者,但其后因各种原因,其竞争能力持续下降,1999年到2003年几乎没有成功地推出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完全有权利要求在保护原有投资的前提下,能够自由选择有竞争力的不同厂家的产品。

    他认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法理上,这场侵权诉讼的实质只不过是跨国公司惯用的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市场策略。一方的崛起,就意味着要打破另一方的垄断地位,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垄断性市场地位,必然要处处压制中国企业的崛起,特别是像东进所代表的这种新兴的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技术力量。

    反垄断法缺位的尴尬

    在法庭上,英特尔代理律师认为,按照《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的规定,这一协议所有内容应按美国新泽西州的法律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只有违反了中国本地法律规定的强制条款,相关条款才无效。

    而东进指控英特尔非法垄断的法律依据只有3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除此外,没有其他的强制性规定。

    他认为,这3个法律条款的内容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与其竞争的技术”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等限制性条款。但是,英特尔销售的是硬件,不是一种技术,因此,这几个法律条款不适用英特尔的许可协议。按照美国新泽西州的法律相关条款,英特尔的许可协议是合法的。

    东进代理人则坚持英特尔同时销售硬件和软件,实际上也销售了技术,理所当然适用以上3个法律条款。

    “这一纠纷案说明了,我国目前在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垄断、滥用技术标准等行为方面的法律尚存在缺位现象。”一位知识产权专家认为,由于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这就给一些有实质垄断地位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扩大化上留了回旋空间,也增加了国内企业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难度。

    深圳中院目前尚没有对英特尔诉东进侵权的案件作出宣判。而东进反诉英特尔涉嫌技术垄断,阻碍技术创新,何日宣判,亦未得知。但不管东进在诉讼中胜负如何,这个案件都表明,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棒,中国企业不会束手就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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