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为何缺少保险意识 监管部门应重视政策性保险

2006-07-19 14:08:14    人民日报海外版 王国军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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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保险意识也是公共资源 ●监管部门应重视政策性保险 ●制度促进企业建立长期信誉 ●建立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 保险意识源自何处?基于广义的界定,至少有三个重要源泉:其一、亲历亲为形成保险意识,作

    ●民众保险意识也是公共资源


    ●监管部门应重视政策性保险


    ●制度促进企业建立长期信誉


    ●建立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


    保险意识源自何处?基于广义的界定,至少有三个重要源泉:其一、亲历亲为形成保险意识,作为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关系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保险意识。其二、民间流传,他人的保险经历作为群体的信息资源促成个体保险意识的形成。其三、媒体宣传,各种媒体关于保险的介绍和报道,也包括保险公司广告和教科书。


    三个源泉都可以使个体对保险形成或好或坏的意识,比如,通过保险转嫁风险合算或不合算,保险业总体声誉很好、一般或较差,一些保险代理人很守信,也有一些会以欺骗的方式推销保险等等。


    如同保险业的声誉一样,民众的保险意识也是一种公共资源。提高民众正面保险意识的好处不用细说,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些公司和代理人对民众保险意识的恣意践踏,则会导致民众对保险的强烈反感,对保险形成负面的意识,从而最终破坏保险业发展的根基。


    保险公司在提高民众保险意识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它们是最大的受益者,保险公司抱怨民众保险意识不高的呼声最高便是证明。但正如“公地悲剧”中每个牧民都知道过度放牧的危害性却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一样,单个的保险公司也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此时,一个能够避免悲剧发生的公共权利机构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要件。


    保险业的公共权利机构便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保证其有效运行,保险公司需要拿出保费收入的0.5%。作为监管费用(2005年4900亿元保费收入对应的监管费用接近2.5亿元),保险监管机构作为提高民众保险意识的主要责任人而责无旁贷。


    当然,除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之外,保险业的所有参与者,包括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以及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对保险意识的提高也有着相应的责任。


    责任明确之后,提高民众保险意识的路径就清晰可见了。


    首先,监管部门应综合配置保险业的资源,重视并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保险业除了营利性的商业保险之外,还有一大块是政策性保险业务。政策性保险可以展现保险制度全面的社会功能,改变目前中国的政策性保险发展水平极低的现状,改变中国保险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整体形象,从而使保险业的声誉得到决定性的扭转。


    其次,监管部门的制度设计,应能够保证“建立长期信誉”可以给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带来的期望收益的现值大于短期利益。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要深化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和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当前主要是在保险业资源重新配置基础上的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造加上国有公司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改革;在约束机制方面,要加大对破坏保险声誉者的惩罚力度,增加其以破坏声誉为代价攫取短期利益的成本。因为,只有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好的,社会和个人的保险意识才可能是正面的。


    第三,建立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借助社会信用评估力量,利用保险监管信息资料,准确分析投保人、保险人、中介人信用状况并将结果公之于众。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机构违规情况,建立保险业三级“黑名单”制度。将信用等级低于警戒标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列入黑名单。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代理、经纪、公估公司都要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公众披露指定信息,其中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保险代理资质情况、产品费率和收益情况等关键信息,以促进保险业信息的传播,从而促进民众保险意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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