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筷子费官司一审消费者胜 纸筷不应收费

2006-04-26 10:07:25    人民网 辛文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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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5个月的讼争纠纷,备受关注的开瓶费官司近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孔亮火锅败诉,退还开瓶费320元,退还收取的筷子费25元,另外赔偿其损失255元。引人注目的是,这次开瓶费官司同时也是

    经过5个月的讼争纠纷,备受关注的开瓶费官司近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孔亮火锅败诉,退还开瓶费320元,退还收取的筷子费25元,另外赔偿其损失255元。引人注目的是,这次开瓶费官司同时也是全国首例筷子费官司。宣判后,关于筷子该不该收费的问题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消费者在质疑:到餐馆就餐要收筷子费,那收不收板凳费?收不收洗碗费?收不收场地费?


  事件:一双筷子收一元


    纠纷发生在去年11月26日。那天中午,冯小红与朋友到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吃饭。在菜单上,她看到店方卖的剑南春每瓶要248元,比超市里的售价高出近100元,于是就从超市里购买了4瓶剑南春带到店里。结账时,冯小红惊讶地发现收银条上竟多出了320元,其中载明“纸筷:单价1元,数量25,金额25元;服务费:单价1元,数量320,金额320元。”她当即要求店方解释,店方称:自带4瓶酒,每瓶加收服务费80元,纸筷另计费。


    “纸筷还收费?难道要消费者带着筷子去吃火锅?另外还带着碗去吃饭吗?”法庭上,原告理直气壮地认为火锅店不该收取筷子费,“开瓶费适当地少收一点还可以接受,筷子费肯定不该收。”店方当庭辩论说:“纸筷费的收取被告是在菜单上明示了的,不应该退还。”


    最终,法院采信了消费者的观点,判令孔亮火锅返还纸筷费25元。


  法眼:侵害消费者权益


    冯小红说,打这场官司,她投入了不少精力,花费达2000多元。虽然胜诉只讨回了600元,看起来得不偿失,但她还是认为“值”。“亲友们都很支持我,尤其是消费者,给了我极大的信心和勇气。官司进行时,很多消费者给我和律师打电话,鼓励我把官司进行到底。”


    孔亮火锅店门前有一份告示:“恕不接待自带酒水消费的客人。”告示显得很有些陈旧,显然并非最近才公示的。旁边一些商家也证实,孔亮店的这种公示已有两三年时间了。而在二楼大堂,每张桌上都摆着竹筷,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在菜单下角,有一行很小的字:一次性筷子,一元。实际上,该店并没有免费筷子,消费者根本无从选择。


    既然已经公示了,店方为何最终还是败诉?审理此案的法官饶红认为,在饮食服务合同中,根据交易习惯,冯小红对店方提供的纸、筷无须支付费用。店方虽然辩称菜单上写有纸筷费,进行了明示,“但众所周知,菜单是用以标明菜品费用的,纸筷不是菜品,消费者一般不会想到菜单上还写有纸筷费,除非店方特别告知或在菜单最醒目的位置公示。”可是,店方既没有对冯小红进行告知,也没有提供标明纸筷费的菜单作证,因此,店方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


    法官还认为,公示不明,店方不仅不应收取筷子费,开瓶费也不该收。既然店方公示“恕不接待自带酒水消费的客人”,但事实上,却同意冯小红带着酒水进入店堂饮用。在此情况下,店方如要收取服务费,就应当将收费金额告知,消费者同意后,才能收取。可是,店方提供的账单上没有80元/瓶的记载,因而,店方向冯小红收取320元开瓶费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该退还。


    这是全国首例筷子费官司。消费者就餐,筷子该不该收费,此前并无判例,因而,法官审判时,对此案极为重视。该案该如何判,才能更公平、公正,并有效维护消费者、商家的合法利益,法官进行了多方权衡,最后依据《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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