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消费税政策调整

2006-03-30 18:01:10    经济观察报 王延春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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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整先行 预示税制改革将在今年提速,从4月1日起,中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将进行全面调整。  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在国内财税专家眼中,这也是新一轮税收
消费税调整先行 预示税制改革将在今年提速,从4月1日起,中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将进行全面调整。

  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在国内财税专家眼中,这也是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全面提速的信号。

恰逢良机

  “消费税调整早就在酝酿,但是需要在一个成熟的时机出台。”财政部税政司一位人士表示。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根据特定的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视频)等11类应税产品。期间,财政部曾对烟卷、白酒、鞭炮等个别税率进行过调整,但基本属于微调。10年来基本没有大的变化。

  一直研究税收问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张斌说:“目前各界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转变经济方式,缩小贫富差距,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在观念上已经没有什么阻力了。”

  而“从征管操作上看,调整时机也已经成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倪红日说。

  此次消费税调整,大体分三类:一是抑制消费类,对人们身体有损害的白酒、烟草等税率调高了;二是收入分配调节类,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的税目并取消了已经成为大众消费品的护肤护发类消费税目;三是能源节约环保节能类,比如增列了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

  几番争议

  倪红日说,财政部早就认为,一些消费税税种经过这几年变化明显不合理了,但一揽子通盘改革要比一个一个项目地调整好,所以经过几年的调研和准备,现在已经形成了统一完整的框架。

  早在2000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等机构就做了相关课题,提出了调整消费税的具体方案。

  但是,在过去几年中,对保龄球、桑拿、健身等消费品是否需要列入消费税的名单,石油等资源性产品是否应该开征消费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专家对高档消费品的界定也存在争议。

  摩托车行业就消费税提出异议已有10年时间。除了对税率的争议外,摩托车企业普遍认为,消费税的征收应放在消费环节,而不是生产环节。

  来自摩托车行业的统计显示,摩托车全年征收的消费税应该在60亿元左右,而实际征收数只有20多亿元 ,大量中小民营摩托车企业偷税漏税,导致正规交税的大企业日子艰难。

  倪红日曾对摩托车行业消费税做过专门的课题调研。她对记者说,从行业公平竞争的角度讲,她们也在呼吁调整消费税。

  2004年,钱江集团董事长林华中,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就曾作为两会的代表委员提交过尽快改革摩托车消费税的提案,认为让收入低的农民承担高税收是不合理的。当年,国税总局、财政部也曾在重庆就摩托车消费税进行过专门调查。

  关于汽车消费税的争论也颇为激烈。2005年年初,汽车业界就流传着好几个新税率版本。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也曾公开表态,汽车消费税的修订方案已经完成,2005年出台。但因各方意见不统一,最终被搁置。   

  现在公布的消费税调整方案,其实是多方博弈的结果,一些民间和企业界人士的建议也被采纳。

  张斌曾参与了摩托车消费税的课题调研。他说,这次摩托车税率,将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政策导向明显。由于城市限制摩托车消费,现在摩托车更多的是城郊和农村地区农民、工人用于农业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农村消费。同时,税率降低到3%,鼓励了自主品牌,合法纳税的企业发展,有利于行业的兼并重组。

  张斌说,下一步消费税还会根据经济和消费结构变化做相应调整。“目前在征管上不好界定标准,征收上有困难。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消费行为,对歌厅等娱乐场所的消费行为主要是通过对此类场所征收营业税进行调节。”他说,今后也许将会进一步酝酿将高档消费行为也纳入征税范围。

  此间专家表示,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因此消费税改革对地方财政并无直接影响。

  税改提速

  在业内人士看来,消费税政策调整预示着分步走的税制改革将在今年提速。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近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近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增值税转型会有所加快。全国人大将在8月份开始审议两个所得税法合并问题,现在已经开始进入程序。

  有专家判断,两税合并很可能与增值税转型并行推出,正好对外资企业税负发生“一增一减”的效应,有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而增值税东北试点已经两年,如果持续试点将产生税收上的“洼地”效应,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说:“已经到了向全国推广的时候了。”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前不久在中宣部等六部委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上描述了税收改革的目标: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适时开征燃油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张斌说,增值税占整个税收的50%,是主体税种,牵一发而动全身,并且对投资,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而两税合并则牵扯到引进外资的问题,因此,政府对这些税种出台可谓谨慎不已,这也就导致它们总是迟迟难产,推迟至今。

  “而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都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不必像两税合并那样需要通过人代会,好操作些。”安体富说。

  张斌说,“先将容易推的推开,可以腾出更多的空间和精力,着手更艰难的改革。从最容易入手的地方开始,逐步过渡到难处。”

  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新增税目: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

  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取消税目:

  护肤护发品;

  调整税目:

  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

中国步入后农业税时代

它是中国历史上最长寿的税种之一,但过了今明两天,它将走进博物馆;它牵动着中国8亿多农民的神经,尽管平均到每人头上每年仅30元——它就是历经了中国历史近2600年,从明年1月1日将正式废止的农业税。

  昨天下午3时零4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62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一个免征农业税的时代即将正式到来。

   商报提问:农业税对中国经济贡献有多大?

  统计显示: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6000亿元

  据了解,对农民来讲,在历史上,他们的收入都是以农产品的产量来加以衡量的。所以,在我们国家建立税收制度的时候,就将农业税列为所得税。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只要在农业上有农作物产量,农民就可获得收入,就要缴税。

  而统计数据显示:新中国成立最初几年,农业收入一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0%。从1949年到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达3945.66亿元。

  正是依靠农业“乳汁”的哺育,新中国从“一穷二白”的起点上,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从1953年开始到1983年取消统购统销政策,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6000亿元。

  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随着减免农业税进程的加快,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税约15亿元。因此,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

   商报提问:总数240亿元,平均每人每年30元能否给农民减负?

  专家回答:调整产业结构才能给农民减负

  在谈到取消农业税是否可以给农民带来真正的好处时,农业经济管理专家臧日宏教授指出,由于目前农业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已经非常小,大概在百分之零点几,所以对于国家来说,取消这一税种所带来的影响并不是很大。而对农民而言,每人每年30元的农业税也并不会给他们生活带来更大影响。

  另外,现在农业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农民可以从事非农产业,从事非农产业所获得的收入,要缴纳相应的税收。因此,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农业加工产业收入,而不能只靠种地维持收入。综合来看,征收农业税并不会影响到农民的实际收入,取消农业税也并不会给农民减负带来根本性变化。

   商报提问:取消农业税对增强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多大作用?

  业内专家:有利于提高农业竞争力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严峻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此外,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府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废止《农业税条例》意味着政府对于初级产品生产者征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也是发达国家对农业扶持、向经济全球化和WTO接轨的一种做法。

  相关报道

  农业税取消 农业板块挺直脊梁

  农业税的取消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中最为受益的要数农业类的上市公司。

  对此,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孙鹏表示,今年以来,农业板块在利好政策的支持下,出现众多实力机构抢筹的现象。由此显示,在众多机构资金的关注下,农业板块正逐步崛起,而这正是国家产业政策和大政方针在证券市场中的充分体现。

  农业板块为何能够吸引众多机构的注意,孙鹏分析认为,粮食供需缺口短期内难以真正解决,粮价将在高位波动,粮食种植及其相关行业继续从政策支持中受益;由肉类向水产品消费倾向的发展为水产养殖业和水产饲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收入增加将加大对肉制品的需求,其中肉制品中的中低温产品需求增长速度更快,具有美味新鲜特征的冷鲜肉更具发展潜力。因此,2006年,粮食种植业、渔业、水产饲料行业、肉制品加工业等四大子行业都将实现突破性发展,而这些都是得益于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

  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

  1958年6月3日,《农业税条例》正式实施。

  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从2000年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由农民负担的“费”也被纳入税里,农业税比例有所增加。

  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

  2005年3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除农业税。

  2006年1月1日,废止。

  国外主要国家农业税设置

  一、西欧

  主要国家在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税种,农业的产品税是与工业等产业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的,按照增加值征收,西欧主要国家的农业税税率大都在20%以内。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上述国家对农业都采取了优惠政策,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德国、挪威、卢森堡等国对农业采行特别税率,这使农业实际负担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

  二、美国

  农业赋税也是纳入与其他产业一样的统一的税种制度下征收的,同样不设立单独的农业税。

  美国的农业补贴政策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2002年5月,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又都通过了新的农业法案,对1996年农业法案进行调整,决定进一步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拨款。该法案规定在今后10年内,政府用于农业的拨款将达到1900亿美元。

  三、日本

  日本农业税的主要形式是土地税。土地税按土地的法定价格征收货币税,税率曾为地价的3%,后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大幅度降低。土地税只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租地农民只交地租不交土地税。

  长期以来,日本始终以国家财政扶持本国农业发展,不仅有收入补贴、生产资料购置补贴,还在培养农业人才、基础设施投入等方面加大力度。此外还制定了灾害补贴、农业保险补贴、贷款优惠等农业补贴政策。据WTO组织公布的调查报告,日本对农业的补贴已经超过了农业的收入。


新农村建设能否解三农温饱陷阱

为详细解读“十一五”规划中三农政策的走向和农民增收机制,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所所长蔡昉。

  “十五”的尴尬: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拉大








  《中国经营报》:三农问题是我国的重中之重,但在“十五”期间,城乡收入的差距似乎一直在拉大?

  蔡昉:是的。在农民收入增加最快的“十五”时期,城镇居民收入平均增长率高出农民平均增长率4.63个百分点,而“九五”期间两者的差距只有1个百分点;从1997年开始,居民收入与农民收入的比例一直在升高,从1.83倍增加到2004年的2.42倍。

  《中国经营报》:“十五”期间城乡收入的差距为何拉大?

  蔡昉:在给出原因之前,我们首先总结一下“十五”期间三农工作的特征。总的来说,“十五”期间的三农工作并没有跳出农村这个系统,主要依靠农村自身来解决三农问题,国家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多项减负措施没有改变中国城乡资金的结构和关系,也就没从根本上改变农民与国家的分配大格局关系。

  如减免相关农村税费,只是改变了农民和基层乡村政府的内部分配关系,农村的投入没有增加。农民税费负担是减轻了,但广大的基层乡村政府没钱了。因而在农民减负的同时,农村乡村政府的基础教育、卫生事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其实是减少了。所以反过来,薄弱的三农基础又制约了农民增收。

  所以现在我们就能理解,“十五”期间中央政府和全社会对三农工作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各种措施不断出台。但在中国经济和城市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同时,农民收入却跟不上,出现城乡收入差距拉开的尴尬局面。这表明按以前增收减负的路子走下去是行不通的,城乡差距可能会越拉越大。

  《中国经营报》:在这个大框架下,能说说具体的原因吗?

  蔡昉:一是“十五”期间大多数增收减负的措施还是权宜之计,缺乏一个长效机制。与经济规律适应的农民增收机制还没有启动。传统的农民增收方式是保护和提高粮食收购价,保护 农产品价格。但这种价格保护措施对农民增收只能起到一定的调剂作用,在WTO全球自由贸易大趋势下,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是有利于三农问题解决的宏观经济环境还没有形成。从1998年以来,由重化工业推动下的本轮经济增长表明,在GDP高速增长的同时,重化工业对就业的扩大,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作用有限,这在客观上不利于解决城乡收入差距问题。

  “十一五”的目标:打破农村“温饱陷阱”

  《中国经营报》:对于“十五”期间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提高速度,造成了两者的差距拉大。你把这种现象总结为“温饱陷阱”,为什么?

  蔡昉:在中国农民出现“温饱陷阱”之前,还存在一个“贫困陷阱”。“贫困陷阱”是指改革开放之前农民收入长期在生存线水平上下徘徊,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农民人均收入的2.6倍,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当这种状况很严重时,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改革打破了这个陷阱。农村改革一度曾大幅地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这种情况没有维持很久。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城乡收入差距再次扩大。一直到目前,这个差距已经接近1978年的水平,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农民人均收入的2.42倍。

  所以我们把从那时以来很大一部分农村地区,看做是陷入了一个“温饱陷阱”的状态。一方面这时的农民收入普遍在生存线水平之上,或者说达到或超过了温饱水平。但它又是一个陷阱,是因为迄今为止没有一个足够大的力量打破这种收入水平的徘徊和差距扩大的局面。这个时候,三农政策变革的临界点就到来了。

  《中国经营报》:“十一五”如何解决农村“温饱陷阱”?

  蔡昉: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改变逆转传统的城乡分配关系,靠工业反哺农业来打破“温饱陷阱”。具体来说,就是“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关于新农村建设的阐述。在城乡统筹、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和农村改革等多个方面,国家要向农村倾斜。

  一是“十一五”期间将改变早先城市获取农村剩余资金的做法,实现农业到工业、农村到城市资金流动方向的逆转。“十一五”国家和社会大量资金将投入农业和农村建设,改善农村面貌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是“十一五”期间国家将通过创造良好的劳动力流动和就业环境,加速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长效地推进农民增收,为农村再生产和人力资本形成提供经济支持。

  三是“十一五”期间将改变过去很大部分农业土地被城市低价甚至无偿获得的现象,工业和城市要为农业资源的占用、开发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对耕地的保护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中国经营报》:能否描述一下中国工业反哺农业的进程?

  蔡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当农业产值比重和劳动力比重分别下降到大约25%和50%时,反哺的条件就具备了。随着农业份额的继续下降,反哺农业的水平将持续提高。一直到农业产值比重下降到大约4%,农业劳动力比重下降到6%~8%时反哺的力度才会放缓。

  中国农业产值比重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下降到25%左右,但是滞后了大约10年的时间,农业就业的比重才下降到50%左右。2004年,农业产值比重下降到15.2%,农业就业比重下降到46.9%。所以说,中国现在选择工业反哺农业是一个必然,同时这也是一个漫长的阶段。

  《中国经营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有两个着力点,一是国家再分配,二是转移农村劳动力,扩大就业。请问“十一五”期间如何运用这两种政策?

  蔡昉:再分配政策是国家缩小收入差距的常规手段,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全社会收入进行二次分配,调节城乡或地区之间的分配关系。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的财力制约了大规模、大范围的社会再分配。

  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就业从微观上是农民增收的有效机和长效机制,同时在宏观上也是国家实行再分配、工业反哺农业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当农业就业比重不断下降时,就意味着反哺能力的增强,当农业劳动力下降到50%左右时,才能开展反哺。

  《中国经营报》:从三农问题出发,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蔡昉:必须按照中国当前的资源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或者发展劳动相对密集的重化工业;同时,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这样才能源源不断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转移机会,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中国经营报》:2006年中国将全面免除农业税,你如何评价这一举措对于农民增收的作用?

  蔡昉:农业税费的减免对农民增收将发挥重要作用,但2006年减免后,未来的农民的增收来源从何而来,这需要我们思考。我认为中国有两种农民,即“大农民”和“小农民”。大农民就是指县乡镇基层组织,小农民是指一般种田务工的农民。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农民税费的减免实际上是减轻了小农民个人的负担,但大农民经费由此而出现不足。同时基层政府要承担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资金更加缺少。

  所以从整个农业大系统来看,并没有减负。税费的减免只是改善了大农民与小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而国家和农民的分配关系没有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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