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存款保险制度

2005-09-16 21:19:28    新华网 毛晓梅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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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两千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系统性银行危机波及全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同样受到了严重威胁。为了降低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的社会成本,各国都着手建立金融安全网。在金融安全网政策中,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得到了迅速推广。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其中有近70个是于这一时期建立的。

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存款人权益的保护。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和筹建全国性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此后,人民银行一直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比如“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央行承担了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责任,实质上等于国家向危机金融机构提供了隐性无限的担保。

新的破产法已于2004年6月进入一审。审议中的破产法将所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纳入调整范围。因此,金融各业加快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使之与新破产法相配套。其中,保监会牵头已率先建立保险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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