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草案:冻结可疑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2006-08-23 11:26:56    中华工商时报 张晓松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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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继续审议反洗钱法草案等,反洗钱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吴邦国委员 长主持

  反洗钱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继续审议反洗钱法草案等,反洗钱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吴邦国委员
 
长主持会议。

  取消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进行监测

  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的查询,可以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现有法律手段之外,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宜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时通盘研究论证,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妥。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删去。

  不再具体规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规定那些可能存在洗钱风险的非金融机构在各自的经营、执业活动中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实践经验,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先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为妥。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删去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严格限制临时冻结资金时间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对冻结可疑资金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原先草案第三十条中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冻结。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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