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为名牌商品扫清出口障碍

2006-05-26 15:44:36    经济日报 李争平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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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质次价低,假冒伪劣电池的出现,不仅使国内合法电池出口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也使享有盛誉的中国电池在国际市场面临冲击。为此,中国电池协会向海关求助,要求在出口环节对中国名优品牌电池进行保护。

   一些质次价低,假冒伪劣电池的出现,不仅使国内合法电池出口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也使享有盛誉的中国电池在国际市场面临冲击。为此,中国电池协会向海关求助,要求在出口环节对中国名优品牌电池进行保护。


    在海关查获的所有侵权案件中,侵犯商标权尤其是著名商标权的案件占据78.9%,其中又以侵犯国内外著名商标权的案件居多。而这些案件的侵权主体,多为一些生产规模弱小、经营范围狭窄的中小贸易公司、私营企业及异地企业。


    蚂蚁搬家:化整为零手段隐蔽


    2005年5月11日,广东佛山海关查获了深圳市某贸易公司委托佛山南海区中南报关公司申报出口的1081套标有“OSS SONY"商标的微型组合音响,并认定侵犯“SONY"商标专用权;一只毛绒玩具狗肚子里,竟然装下了10条假冒名牌烟;一个看似普通的手提包,割开面皮和里布,却露出一只假冒名牌包……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逃避监管的手段日益隐蔽。混装、夹藏、瞒报、伪报、分离标识、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等,花样繁多;伪造授权书、伪报货物名称、使用假姓名、假地址邮寄出口等,层出不穷。


    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网上贸易的快速发展,涉嫌侵权物品通过邮寄渠道进出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邮递渠道侵权案件案值小、数量多、见物不见人,侵权商品体积小、价值高。可见侵权方式也呈现“蚂蚁搬家"的趋势。


    例如2005年5月4日,广州海关在对一份申报为“服装样品",由广州寄往日本的邮件进行开箱查验时,查获了置于箱体底部服装中夹藏标有“pfizer"及“VGR100"字样的蓝色药片约100袋3000余片。此后,查获涉嫌侵犯“pfizer"商标权万艾可药片(俗称“伟哥")共5批16080片,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定牌加工:无故意侵权日见增多


    其实,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非都是主观故意。


    目前,有一些企业在从事定牌加工贸易业务,企业无意识侵权情况时有发生。不少定牌加工企业,在接受定牌加工合同时,没有审查委托人是否拥有所委托使用的知识产权,从而造成无意识的侵权,并给自身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佛山市某贸易公司出口侵犯“HENKEL"商标专用权货物案便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2004年10月,某外国公司委托佛山市泓信公司定牌生产14.6万只“HENKEL"牌机动车用卤钨灯,并出示了该公司在该国已取得“HENKEL"商标专用权的注册证明。然而,当泓信公司加工的产品向海关申报出口时,被广州海关扣留。海关认定该批货物涉嫌侵犯深圳市恩同实业公司在国内注册并在海关备案的“HENKEL"商标专用权,对该批货物予以没收,并处罚金。


    据海关调查,目前大型家电、服装生产企业涉嫌侵权的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这些侵权产品几乎都是为国外客户定牌生产。企业对客户提供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是否真实,往往缺乏审查。


    甚至,不少定牌加工企业在承接业务时连合同都不签,仅凭一份简单的订单,或者订单传真件便开始加工生产;即使签订了合同,相关条款也不够严密。因此,企业上当受骗、卷入侵权纠纷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


    忽视备案:影响监管效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行自愿原则,而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实施海关保护的重要前提。然而,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却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这种局面即使在我国加入WTO后也没有得到明显改观。


    截至2005年底,我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库内有效备案数量达到了6307件,全年提交新申请备案1610件,但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进出口贸易相比,还是差距甚远。


    权利人事先是否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首先,备案是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按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其次,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同时,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最后,备案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同时,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消极维权:给海关执法带来困难


    去年,一家贸易公司向佛山海关申报出口汽车制动摩擦片一批,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OYOTA"商标专用权。海关先后两次与权利人的代理人联系,但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批汽车制动摩擦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显然,权利人放弃行使权利,最终使海关对嫌疑货物无法确定侵权事实,涉嫌侵权货物只能被放行。此外,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或与侵权嫌疑人私下和解等消极维权情况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因素:


    权利人与其代理人之间不协调,推责任。有的代理人在收到海关有关侵权货物情况及提交担保金的书面通知时,要求海关再以书面方式另行通知权利人在中国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通常并非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代理人或指定联系人,拖延了货物侵权认定的时效,降低了鉴定工作效率。


    权利人内部运作机制不畅。权利人往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有效保护申请或鉴定材料,而只能提供由企业内设的办理知识产权事务部门出具的文书材料,无法保证海关及时收集确定货物侵权嫌疑的有力证据,影响了打击力度和保护实效。


    权利人对“打假"成本预估不足。有的权利人事先向海关举报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时,要求非常迫切,而一旦海关采取了有效监控措施查获了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又常常因涉案货物货值较大、无力提交海关核定的担保金而决定放弃其原先提出的保护申请。


    这些消极做法不仅影响了海关的正常通关效率,产生了不必要的滞港费用,使货物长时间处于侵权性质待定状态,而且极大地浪费了海关执法成本,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广州海关查获侵权出口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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