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涉嫌联合律师、银行职员,虚构257名购房者,采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方法,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骗取个人住房贷款7.5亿余元。日前,该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始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现年49岁、曾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的徐维联和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科长尚进及该信贷业务科信贷员张笑非,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在审批向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房地产项目和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华庆公寓”房地产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度,先后向257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6亿余元。其中,向244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7.1亿余元的贷款为
三人共同签批,贷款本金损失6.3亿余元,徐维联、张笑非共同签批向其余13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4000万余元,损失贷款本金300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徐维联、尚进、张笑非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法庭上三人辩称:银行有大量贷款业务需处理,银行职员不可能逐笔实地调查每位贷款申请人的详细情况。贷款申请人有关材料的详细审查是律师的职责,律师应对其真实性负责。自己审核了材料是否一致、齐全,尽到了银行规定的职责,出现骗贷问题应是律师的责任。然而公诉人质问:如果仅靠律师进行详细调查,那银行设置信贷业务部门,制订相关规章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三人无言以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据悉,接下来二中院还将继续对涉案的房地产开发商老板及下属、为银行工作的律师分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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