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维权战再度“开打” 矛头直指科龙

2006-07-10 14:03:10    新华网 潘清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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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股市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上海律师严义明6日早晨亲赴广州。此行他将代表原告张蔼萍向当地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向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八被告索赔12.88万元。 就在同一天,广东律师郑名伟也将作

    有着“股市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上海律师严义明6日早晨亲赴广州。此行他将代表原告张蔼萍向当地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向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八被告索赔12.88万元。


    就在同一天,广东律师郑名伟也将作为科龙电器4名自然人股东的代理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请求。


    这一切就发生在证监会对其处罚决定的第三天。这意味着中国股市打响了又一场维权战,而此番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是虚增巨额利润的科龙电器。


    虚假陈述坑害股民 科龙电器遭遇索赔


    科龙电器4日公布证监会的处理决定。证监会查明,科龙电器从2004年至2006年虚增利润总额达到3.87亿元。科龙电器由此受到证监会60万元的罚款,相关人员被警告,并被处以5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雏军除通过司法程序接受相应处理外,还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警告并被罚款30万元。


    5日,新华社记者收到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发来的电子邮件,称严律师将于次日赴广州,代表原告张蔼萍递交诉状。这份民事起诉书将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公民、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被告聘请的德勤永华会计师事务所等8个法人及自然人列为被告。


    原告在起诉书中引用了证监会的认定,即自2002年以来,科龙电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雏军等人在科龙电器采用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导致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构成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及有重大遗漏等多项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原告称,自己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进2.4万股科龙电器股票,并于揭露日后卖出,因此遭受损失12.88余万元。原告认为八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应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将与起诉书同时递交法院的,还有科龙电器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以及原告的交易记录资料及损失计算等7份证据。


    就在严义明南下的同一天,广东律师郑名伟也向媒体披露,将接受廖照文等4名自然人股东的委托,向科龙电器等被告索赔18万余元。郑律师表示,由于收集到的证据十分充分,法院很可能会当即立案。


    大规模民事赔偿诉讼即将展开 矛头直指科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被证监会或其他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投资者因此导致权益受损的,可要求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及相关责任人处罚决定的披露,吹响了科龙股民维权战的“号角”。


    实际上,在此之前“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已经成立。律师们一直在等这份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炉”。


    处罚决定披露的第二天,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即代表维权团发表声明,告知权益受损的科龙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科龙电器A股和H股股东起诉科龙、德勤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的人员。


    同时,有关科龙民事赔偿案的研讨会也已初步决定在无锡举行。作为维权团临时召集人,宋律师透露,维权团成员及其他业内专家将重点讨论此案涉及的难点,包括因果关系推定、诉讼时效、虚假陈述揭露日等关键时点的确定等。


    对于投资者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律师们显得比较乐观。“科龙和德勤都有赔偿支付能力。尤其是科龙,目前正走入企业发展的正轨,顾雏军持有的公司股份也发生了转移,而且公司尚未进入股改序列。”宋一欣呼吁,科龙结合股改,用股权抵偿投资者被侵权的债权。


    期待“维权战”硝烟散尽


    实际上,科龙案只是中国股市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数次“战役”之一。


    有统计显示,过去的5年中,约有20家上市公司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被告,近万名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总起诉标的达到9亿元。其中,十多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已结案。


    “其实每个股民都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道理,但是对于因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失,我们不能以自认倒霉的态度接受,”上海股民王以菡说,股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更期待着一个信息披露完整、真实、透明的市场。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法制环境的日益改善,证券市场正朝着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向前行。2005年,保荐人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以及旨在保护中小股民权益的分类表决等多个制度陆续出台。


    而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原则支持。法律界专家表示,这一举措对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专家们建议,在中国内地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允许一个或数个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诉讼判决对所有共同利益人有效,使欺诈者付出最大的成本,让投资者获得公平的补偿。如是,则可令最广大的投资者利益受到保护。


    在解决原告投资者判决胜诉后财产执行问题上,专家们则认为,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宋一欣律师表示,这个基金将主要针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起投资者权益受损后发生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赔付款项,从而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共同构成证券市场保护基金系列。


    事实上,如果上市公司守法经营,监管机构从严监管,立法机构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而令投资者可以从企业的诚实经营中获得应有的收益,那么证券市场的“维权战”也许可以从此硝烟散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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