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证监会主席纵论中国期货市场的四大关键词

2006-05-31 14:16:23    新华网 黄庭钧、陆文军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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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运行的全局看,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有利于平抑价格波动,对大宗战略性商品的中国经济而言,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再是“谈虎色变”,而将成为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服务的高效工具。 2

    从经济运行的全局看,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有利于平抑价格波动,对大宗战略性商品的中国经济而言,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不再是“谈虎色变”,而将成为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服务的高效工具。


    28日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主办的“第三届上海衍生品市场论坛”上,尚福林、周正庆、刘鸿儒、周道炯等四任证监会主席纵论了目前中国期市四大关键词。


    环境: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趋成熟


    “近几个月来,资本市场已进入恢复性增长的新历史时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监会前主席周正庆这样说。这个新的历史时期,用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话描述就是,目前期货市场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成熟。


    尚福林表示,通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资本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或阶段性成果。股权分置改革进展顺利;上市公司质量逐步提高;证券公司风险有效化解;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市场法制进一步健全。与此同时,期货市场基础不断夯实,市场创新活动趋于活跃,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股改、汇率浮动、利率市场化,这些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变化都为期货衍生品“出世”铺平道路。用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的话说,中国的期货市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从国内环境看,近年来政府对发展期货市场的重视与支持前所未有地加大,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从国际环境来说,全球基础产业向中国转移和集中的趋势非常明显,能源、农产品、金属等商品客观上存在大进大出的现实,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和前景被世界普遍看好,金融期货呼之欲出,衍生品市场正面临着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品种:制约市场功能发挥的瓶颈


    品种问题是当前我国期货市场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的瓶颈。从国际期货交易情况来看,工业品、能源、农产品等实物期货交易只占总交易额的很小部分,而交易的重头戏恰是我国还未曾涉水的金融期货。


    尚福林说,要继续把能源、金属和农产品等期货品种的开发作为工作重点,不断扩大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促进市场功能的全面发挥。同时,要积极做好金融期货推出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通过金融期货的发展,完善期货市场的结构,促进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


    纵观中国资本市场,股改的顺利推进,为推出股指期货扫清了障碍;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为金融衍生品提供了交易的基础。国债市场的发展,机构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为国债期货及其衍生品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而汇率浮动范围的加大,也加快了汇率衍生工具的开发进程。周道炯认为,中国金融期货发展已面临临界点,即将实现突破。


    风险:不发展是最大市场风险


    “不发展期货市场是最大风险。”证监会前主席刘鸿儒这样说,中国如不加快发展期货市场,市场经济下价格波动的风险就很难规避,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风险更大。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把期货市场作为确保经济平稳增长必不可少的手段,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从1978年到2004年,我国通货膨胀波动的剧烈程度是美国的6.14倍,显示出期货市场对平抑价格波动的重要作用。


    刘鸿儒指出,我国对期货市场风险问题的认识,可以概括为:条件不到盲目发展,条件到了不敢发展。在发展初级,各地盲目建立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1993年开始整顿后,对风险的态度又出现了另一个方向的偏差,从不知道期货市场有风险转向了过分惧怕风险,不敢发展期货市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尚福林说,证监会将继续推进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严防市场风险,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法规:期待单一法规统管市场


    伴随着期货市场的高速发展,合规、有序发展成为关注焦点,期货立法也影响深远。


    目前国内期货业主要监管法规体系是“一个条例”“一个司法解释”和“四个办法”,即1999年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以及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周正庆认为,下一步期货立法工作应该在五个问题上进行深入研究:第一,要确定适当的立法体例。我国的期货立法应考虑以一部基本的《期货交易法》统一调整期货市场。第二,要准确把握立法目的。期货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期货市场中长期发展的需要,规范与发展并重,在强化风险防范的同时也鼓励市场的自主创新和对外开放,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功能、服务国民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三,要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要继续坚持和维护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避免出现因多头批设、交叉监管导致的过去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混乱局面。第四,要确定适度的调整范围。从品种上看,衍生品包括商品期货和期权、金融期货和期权,及其他衍生品交易;要研究《期货交易法》规范的期货品种范围,为市场创新预留充足的空间。第五,要稳步扩大市场参与主体。稳步扩大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并为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法律条件,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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