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提出七项要求:清欠不力将遭立案稽查

2006-06-12 14:48:27    上海证券报 商文   我要评论0   我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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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清欠工作,要强化监管,综合治理,严厉执法,坚决打好清欠攻坚战。 截至目前,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共计193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涉及金额341亿元。 本报从

    有关部门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清欠工作,要强化监管,综合治理,严厉执法,坚决打好清欠攻坚战。


    截至目前,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共计193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涉及金额341亿元。


    本报从日前在河北香河举办的“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培训班”上获悉,有关部门对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提出了七项要求:


    一是落实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将清欠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从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


    二是区分情况、分类解决。鼓励以现金清偿、红利抵债等方式进行清欠,如不能实现现金清偿,可通过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上述方式清欠仍存在困难的,可积极采取创新方式进行突破,但要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探讨创新方式的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清欠与股权分置改革紧密结合。对于未进入股改程序且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司,应借股改机会,将占款问题一并解决;少数已完成股改但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应迅速采取以股抵债等方式解决问题。


    四是严格按照年报披露的清欠方案,切实履行承诺。对于因主观原因清欠不力的,即大股东和关联方有还款能力,但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将考虑采取立案稽查等手段,追究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法。



    五是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在大股东清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六是各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充分认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迫不得已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起诉大股东,寻求司法救济;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不作为导致清欠工作不力的,可采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追究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责任。


    七是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今后,上市公司要贯彻“占用即冻结”的要求,并考虑解决占款问题的长远举措,切实实现体制转换。上市公司应认真解决内控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在公司章程中对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予以明确,强化董事、高管责任,建立内部问责、纠错机制。在强调资产质量的基础上,鼓励大股东注入资产整体上市,断绝占款问题根源。


    有关部门指出,在清欠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假清欠”的问题,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杜绝。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以现金方式进行清欠,但上市公司随后将清偿现金投资于大股东或关联方的项目,且公司不能通过上述投资行为获得收益。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以资抵债的过程中,通过操纵评估,虚增抵债资产价值,或者用非获利资产抵偿债务。对这类行为,监管部门将一律不予批准。今后,凡进行以资抵债,应选择与上市公司业务体系关系密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资产清偿占款。另外,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改制上市时存在出资不实的行为,造成公司资产长期不实;部分剥离上市企业,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致使公司利润虚假的情况。对于上述公司采用冲减股份偿债的做法,亦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分析,提高清欠工作质量。


    据悉,沪深两交易所将继续协同媒体,定期披露清欠进展,对于一些认识错误、态度顽固、行动迟缓的公司和个人,将考虑给予公开曝光。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利用综合监管体系,协同地方政府、国资、银行、公检法等部门,发挥综合监管力量,采取措施解决占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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